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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乘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我市立法提出11项要求,经教育仍不佩戴者将被依法处罚

来源:潍坊晚报   发布时间:2021-09-22 09:20:31

   9月18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深入实施<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驾乘人佩戴头盔确保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佩戴安全头盔问题提出11项要求,明确在本市范围内,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教育仍不佩戴者,依法予以处罚。此外,截至9月16日,全市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安全头盔已发放成人头盔492683个,儿童头盔39941个,共计532624个。

  我市针对电动车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已立法

  9月18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深入实施<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驾乘人佩戴头盔确保安全的意见》,就佩戴安全头盔问题提出11项要求,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意见》明确,在本市范围内,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的进行安全教育,对经教育仍然不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注意到,在11项要求中,不仅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驾乘电动车时,应当带头佩戴安全头盔,而且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履行好安全教育义务,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此外,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安全头盔。各级各类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在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并鼓励学生劝导家长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倡导志愿者积极参与劝导、督促电动车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

  交警部门在全市设置“爱心头盔”试用领取点

  潍坊交警向市民发出倡议,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从你我做起。要想真正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还需要大家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头盔佩戴意识,而不是把头盔放在家里、放在单位里,抑或是放在车筐里。安全头盔只有戴在头上,才能发挥作用。

   交警提醒,只有正确佩戴头盔,才能保护好自己。首先,应量好头围或试戴头盔后确定头盔尺码,佩戴时需将后部调节器开至最大。其次,水平佩戴头盔,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头盔后翘会遮挡视线,无法保护头的后部位置的安全,头盔前仰会导致头盔无法保护前额位置的安全。第三,将调节器旋紧,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调整头盔两侧织带黑色分叉扣的高度,使耳朵的位置正好位于前后两个织带中间。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以下颚处留有一指空隙,为安全又合适的佩戴方法。

   据了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在全市设置多处“爱心头盔”试用领取点。截至9月16日,已发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安全头盔共计532624个,其中成人头盔492683个,儿童头盔399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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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我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又进一步。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

   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宋树云/文

责任编辑:沙莎